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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课堂教学质量奖惩办法》补充规定

《重庆工商大学课堂教学质量奖惩办法》

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课堂教学质量的常态化督导,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特对《重庆工商大学课堂教学质量奖惩办法》(重工商大〔2009〕223号)作出补充规定,对已经参加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教师进行再次听课评估。

一、每学年在对参加本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教师听课的基础上,对本轮已参评的教师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再次听课,具体为:

1.对每一批初评得分排名后5%的教师,由2名督导委员再次随机听课,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2.对其他已参评的教师,由2名督导委员再次随机听课,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随机听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批参评教师总人数的5%。

3.再次听课的督导委员原则上不与对该教师进行初评、复评时的重复。

三、再评分数计入本轮该教师评选“课堂教学优秀奖”、“课堂教学质量等级奖”的督导评教分中,并作为该教师业绩档案依据。

本补充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评估与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

   2014年3月10日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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