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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法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院党建责任制,充分发挥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法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党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工商大学章程》《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学院党总支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基本原则,法学院党总支委员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研究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稳定、统战及群团、文化建设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学院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研究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等事项。

(六)研究学院党员发展、党员队伍建设、党总支委员改选增补、党支部设置、党小组设置、党支部换届、支部委员改选补选、党员教育管理、党建阵地建设等事项。

(七)研究学院有关党员违法违纪处理等事项。

(八)研究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等事项。

(九)研究学院纪委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问题。

(十)需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由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法学院党总支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书记审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对于重要事项和议题,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其中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在院长办公会研究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会议审议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为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七条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总支书记应末位表态,并进行简要总结。

第八条 会议实行集体研究决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开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对议题可提交书面意见,但其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条 会议需要表决的,以超过应到会议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会议的会务组织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的记录。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归档,除涉密内容外,会议纪要应该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会议决议的落实和督促、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学院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凡经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该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更改或调整,应当重新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凡经会议决定的事项,指定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实施情况。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对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接受学校党委督查指导,定期接受学校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原《法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工商法学〔2017〕10 号)同时废止。

 

 

                         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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