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党务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服务部门部(处)务 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服务部门部(处)务会议议事规则》经2017年5月3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服务部门部(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部门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部门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工商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部务会、处务会、室务会、馆务会、社务会、委务会、院务会等[以下简称“部(处)务会”]是部门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三条  部(处)务会成员除处级实职领导干部以外,还可以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在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中产生。部(处)务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部(处)处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个月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部门应健全部(处)会决策机制,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合法性。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部(处)务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

(三)审定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 内部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评先推优,年度考核,教职工处分建议或决定,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资金支出;

(七)审议大额设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安排,重要资产处置;

(八)其它需要部(处)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部(处)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部门分管领导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列为部(处)务会议的议题。

第八条  部(处)务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有特殊情况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召开会议。

第九条  部(处)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参会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条  部(处)务会议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相关部门、学院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部门领导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部(处)务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部(处)务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部门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部(处)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明确决定。涉及重要事项需要决策时,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决策。

第十三条  部(处)务会议集体讨论重大事项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并再次召开部(处)务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  部(处)务会议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七条  部(处)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部门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部(处)务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经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部(处)务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部门贯彻落实部(处)务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工作督促指导,定期对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管理服务部门。MBA教育中心、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参照执行。各部门要在本规则的基础上,根据部门实际,制定部门部(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 8日印发  



上一条:法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暂行办法 下一条: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