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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开庭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该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郭彦刚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暨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苏银霞、杜建岗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经庭前会议征得各方意见,本次庭审只审理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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