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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老虎伤人案该适用什么法律

来源:凤凰评论

 

特约评论员 杨立新

 

    正是春节欢乐时分,传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的噩耗,人们都在为死去的老虎和死去的人而悲伤,同情他们的遭遇。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网络上正在讨论对这个案件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的问题。结合目前网络上说到的案情,我做如下分析,如果案情有变化,则这些意见应当根据最终认定的事实进行修正。

    这个事件有两个损害,因而这个事件中就包含两个法律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受害人死亡损害事实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另一个是老虎死亡损害事实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动物园的财产损失,也构成一个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先分析第一个法律关系。受害人死亡的损害事实,发生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些人强调受害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即是否买票成立合同关系。其实,对于造成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与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并无大的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不过多考虑合同问题,而是侵权问题。

    在确定对此法律关系考虑适用法律的时候,一是损害是动物园的老虎造成的,动物园是老虎的所有人,是饲养动物的人,但是动物园对此已经尽到了全部的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失;二是死者未购票入园,钻入虎园,爬上高墙,挑逗动物,致使老虎将其拖入老虎生活区,自身具有重大过失;三是事件发生后,动物园尽到了所有的抢救义务,亦无过失。根据这样的事实,可以考虑适用的法律,一是侵权责任法第81条,二是该法第78条。前者是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的特别条款,后者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因此,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第81条。第81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责任,是由于死者自己的重大过失引起的,责任自负。

    有人主张要按照第78条规定确定责任,也有道理,这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园没有过错,死者有重大过失,动物园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以10-30%为宜。不过,虽然第81条规定本身就有错误,但既然第81条是有效的法律,还是应当适用的,而不能适用第78条。根据以上分析,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动物园不构成侵权责任,不予以赔偿。

    再分析第二个法律关系。对于动物园老虎死亡的损害,即财产损失的问题,可以考虑适用的法律是:首先是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1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在受害人被老虎拖走遭遇极度危险时,动物园用其他方法避险不成,用枪将自己所有的老虎打死,是万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为了避免他人的危险而打死自己所有的老虎,造成自己的损失。按照第31条规定,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以及避险受益人,都有责任对紧急避险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受害人,既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又是受益人,并且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赔偿动物园的损失。其次,可以考虑适用该法第6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失,造成动物园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按照自己的过失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适用法律的意见,前者为优,更具有说服力,我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确定责任。有人会问,人已经死了,还能够承担责任吗?由于受害人的侵权债务是在其生前产生的,因此,在其死后,应从其遗产中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动物园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在本案中,动物的死亡和人的死亡,都值得同情,但是更值得强调的,是在危险的区域中活动,必须遵守规则,防范自己的危险和损害发生。那些不遵守规矩,不遵守公共秩序的人,就特别容易发生危险。对于凶猛动物的挑逗,成年人应当知道其后果。这个案件更能够警醒这样不守规矩的人。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人死为大,值得同情,上述法律适用的分析意见,都是从法理角度而言。至于情理,可以另说,动物园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是否行使这个权利,要看动物园自己。侵权责任法维护的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正常秩序,只要发生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是否应承担责任,社会公共秩序才能够得到保障,所有的民事主体才能够享受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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